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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鼓勵歸僑、僑眷引進資金 和先進技術設備興辦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僑屬企業: (一)歸僑、僑眷及其依法組織的社會團體興辦的企業,其僑資占企業投資總額25%以上的; (二)歸僑、僑眷及其依法組織的社會團體興辦的企業,其安排歸僑、僑眷就業人數占職工總數50%以上; 前款所稱僑資,是指僑匯、境內外幣存款、投資外匯本息和國外親屬或團體贈送的款物。前款所稱企業含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 第三條 僑屬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僑務管理部門確認。 第四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向所在地縣以上僑務管理部門申請確認為僑屬企業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以僑匯、境內外幣存款、投資外匯本息的銀行結匯憑據和會計師事務所有關企業中僑資的出資證明;或以國外親屬和團體贈送的款物投資的有關文件;或企業就業人數及安排歸僑、僑眷就業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 經僑務管理部門審查,對符合僑屬企業條件的,發給《僑屬企業確認書》。僑屬企業每年第一季度應持《僑屬企業確認書》到原發證機關驗證。對不符合僑屬企業條件的,發證單位可注銷《僑屬企業確認書》;對不驗證的,發證單位可取消其僑屬企業資格。 第六條 僑屬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新辦的僑屬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免征企業所得稅一至三年; (二)僑屬企業經營的農林果場、畜牧場和水產養殖場,因災嚴重減產,造成企業經濟效益差,繳納農業特產稅確有困難的,可提出申請,經縣以上財政機關批準,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本條所列各項減免的稅款,一律轉入企業作為發展基金,用于發展生產。 第七條 僑屬企業可接受華僑、港澳同胞贈送直接用于工農業生產、加工、維修的工具、設備、儀表、儀器及維修用零配件。 第八條 僑屬企業可以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定制、來件裝配以及從事補償貿易,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與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或個人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第九條 僑屬企業的外匯收入,可按國家有關規定開立現匯帳戶。 第十條 僑屬企業可按國家規定進口加工設備,以及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生產設備、零部件、包裝物料等,進口為發展出口農業產品及其加工項目所需的種子、種苗、種畜、飼料、動植物保護藥以及耕作、種植、養殖和農產品加工工具。 第十一條 僑屬企業產品出口創匯達到國家規定的自營出口條件的,可以按國家規定申請自營出口經營權。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僑屬企業,可到境外開辦企業,或設立境外辦事機構。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在財力允許的范圍內,每年應安排一定的周轉資金扶持僑屬企業發展生產。 屬于從事開發性生產的僑屬企業和國家鼓勵發展的僑屬企業,政策性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優先給予貸款。 第十四條 僑屬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的技改項目的貸款,可用該項目投產后的折舊基金和稅后利潤歸還。 第十五條 僑屬企業為擴大生產所需場地,在城鎮統籌規劃的前提下,土地、城建、房產、水電等部門應優先給予辦理。 第十六條 各級僑務管理部門應加強 對僑屬企業的指導、協調和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港澳臺屬贈資興辦的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在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辦公室法案室《僑務法律法規實用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