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 id="gnhsu"></ins>
<noframes id="gnhsu"></noframes>

  • <acronym id="gnhsu"><optgroup id="gnhsu"><rt id="gnhsu"></rt></optgroup></acronym>

    首頁 > > 正文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1994年7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負責有關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僑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僑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 自治區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是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其社會監督職能,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應當保護和支持歸國華僑聯合會和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團體及其所進行的合法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護其依法擁有的財產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侵占和損害。

      第四條 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戶籍所在地的旗縣級或者旗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依法認定并通知其所在的單位或者組織。

      僑眷身份不因華僑、歸僑的死亡而消失。依法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撫養關系的,其僑眷身份自行消失。

      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依法保障歸僑、僑眷在政治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歸僑、僑眷應當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公民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和歸僑、僑眷的特點,對本部門、本單位的歸僑、僑眷給予適當照顧。

      根據歸僑、僑眷的特點給予照顧時,對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歸僑、僑眷,同等條件下應予優先。

      對獲得盟市級以上(含盟市級)榮譽稱號的歸僑、僑眷和歸僑、僑眷中具有高級職稱的知識分子,應當在政治和生活待遇、工作條件、醫療保健等方面予以一定的照顧。歸僑、僑眷職工所在的單位要重視對歸僑、僑眷職工的培養和使用,在選派出國留學、考察和交流時,同等條件下對歸僑、僑眷職工給予優先安排。

      第七條 經批準來自治區定居的華僑,其定居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華僑的回國定居證及時地給予妥善安置;對專業技術人員,有關部門應予量才錄用。華僑回國到自治區工作的,根據其所分配的工作崗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級別。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后,二年內獲準復歸要求回原單位的,由原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接收。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人數較多的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的代表。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依法推薦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歸僑、僑眷代表候選人。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歸僑、僑眷及其境外的親友在自治區內興辦企業和進行投資,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華僑投資或者歸僑、僑眷及其依法組織的社會團體利用境外親友的資金和其他外資的投資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由其參與經營的企業為僑資企業;歸僑、僑眷及其依法組織的社會團體利用境內資金投資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由其參與經營的企業為僑屬企業。

      僑資企業和僑屬企業須經自治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僑務部門出具證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并在其經濟性質后加注“僑資”、“僑屬”字樣。 僑務部門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僑資企業和僑屬企業的性質進行定期的審核。僑資企業的優惠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僑屬企業在執照審批、經營用地、信貸、能源、交通運輸等方面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和支持。僑屬企業應當依法照章納稅。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報經稅務部門批準,可以減稅或者免稅。

      僑屬企業依法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和收益分配權,其合法權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歸僑、僑眷及其境外的親友在自治區內興辦公益事業,其所辦公益事業的意愿應當得到尊重;所辦項目的用途、命名未經興辦者同意不得隨意更改;所捐贈的財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侵占。歸僑、僑眷接受境外親友贈與的物資直接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國家有規定的以外由舉辦該項公益事業的組織提出申請,經僑務部門審查報海關核準,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第十二條 歸僑、僑眷在自治區內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護。歸僑、僑眷對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國家和地方建設依法征用、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拆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和妥善安置。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在分配住房時,同等條件下對歸僑、僑眷應當優先分配;在公房實行商品化時,對歸僑、僑眷所住的公房,應由其優先購買或者允許其繼續租用;歸僑、僑眷出境定居后原住的公房,應當允許同其長期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繼續租用,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予以妥善安置。

      歸僑、僑眷自費建設住宅的,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在建設用地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保障歸僑、僑眷的適齡子女能夠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并為其學習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保障。對歸僑、僑眷子女較為集中的學校,應當在資金、師資等方面給予扶助。

      第十五條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僑眷及其子女、獲得盟市級以上(含盟市級)榮譽稱號的其他僑眷及其子女,報考自治區內義務教育后的各類學校,招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歸僑、僑眷及其子女畢業分配時,可根據本人意愿在分配方案內照顧到父母或者配偶家庭所在的地區。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招用職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歸僑、僑眷及其子女。

      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對富余下崗的歸僑、僑眷職工應當按其勞動技能重新分配,其中年老體弱、病殘的要給予妥善安排。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破產后,同等條件下,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為歸僑、僑眷職工優先安排工作,或者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優先介紹其重新就業。歸僑、僑眷職工待業期間,勞動保險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為其發放待業救濟金。歸僑、僑眷職工同其所在單位發生勞 動爭議時,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其所在的工會組織要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及其子女自謀職業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扶持。

      第十七條 歸僑、僑眷生活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和扶貧部門負責救濟和扶持,其標準應當高于當地同等對象。

      對鰥寡孤獨、病老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并且無經濟來源的歸僑、僑眷,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要采取措施,切實保障其生活。

      第十八條 歸僑、僑眷在境內無子女或者蒙古族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少數民族歸僑、僑眷在境內只有一個子女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僑務部門出具證明,經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可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

      第十九條 歸僑、僑眷與境外親友的聯系往來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非法限制、干涉歸僑、僑眷與境外親友聯系往來或者非法開拆、隱匿、毀棄、盜竊歸僑、僑眷郵件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職工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和各項補貼應當與其他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同等待遇。

      回國工作男滿三十年女滿二十五年的歸僑職工,退休金按照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百發給。

      第二十一條 歸僑、僑眷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后要求回原籍或者要求投親靠友到內地定居的,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和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定居的待遇,其所在的工作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和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定居的待遇,不應當低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出境探親、定居的待遇。歸僑、僑眷職工和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所在的工作單位不得因其正常出境探親、定居而作出損害其權益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歸僑、僑眷的僑匯收入受法律保護并依法享受有關免稅的待遇。未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銀行查閱僑匯憑據,要求提供匯戶名單。侵占、克扣、延遲支付、強行借貸或者非法凍結、沒收歸僑、僑眷的僑匯收入的,應當賠償損失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歸僑、僑眷繼承或者接受境外的遺產、遺贈或者贈與,處分其在境外的財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提供的有效證明,及時為其辦理有關的手續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歸僑、僑眷為維護國家統一和在自治區經濟建設、科技發展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為自治區引進資金、技術、人才、設備及在商品出口、勞務輸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歸僑、僑眷和歸國華僑聯合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視其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分別作出限期糾正、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外籍華人和香港、澳門同胞在自治區內定居的中國國籍眷屬,其權益保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辦公室法案室《僑務法律法規實用手冊》)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35號 郵編:100037 聯系方式:gqb@gqb.gov.cn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版權所有 中國僑網技術支持

    [京ICP備05072101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2928]

    国产精品9999久久久久仙踪林|国产91色综合久久免费|这里只有久久精品|国产成人久久综合二区

    <ins id="gnhsu"></ins>
    <noframes id="gnhsu"></noframes>

  • <acronym id="gnhsu"><optgroup id="gnhsu"><rt id="gnhsu"></rt></optgroup></acrony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