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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華僑捐贈條例

    2019年06月04日 13:55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華僑、華僑社會團體、華僑投資企業(以下稱捐贈人)自愿無償地向本省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以下稱受贈人)捐贈財產,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公益事業是指以下非營利的事項: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醫療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它社會公益事業。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僑辦)是全省華僑捐贈工作的行政指導、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參與對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捐贈應堅持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勸募、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六條 捐贈應遵守法律、法規。捐贈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
        第二章 捐贈和受贈
        第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贈。
        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應將所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或者按照捐贈人的意愿處置。
        第八條 捐贈人和受贈人可以訂立捐 贈協議。捐贈協議可以包括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方式、驗收等內容。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財產的數量、用途和方式。受贈人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捐贈意愿。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捐贈人和受贈人應當在協議中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捐贈人和受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捐贈人辦理有關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捐贈人捐贈的進口物資,由受贈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送省僑辦登記備案。捐贈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在有關部門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
        海關憑批準手續或者許可證驗放、監管。
        第十條 捐贈人捐贈的匯款或者現款以及非進口物資,受贈人應當于接收之前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事后60日內須辦理備案登記手續。金額在人民幣1萬元至5萬元(不含5萬元)的,在縣級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登記;5萬元至10萬元(不含10萬元)的,在市州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登記;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在省僑辦登記。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登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登記手續。
        捐贈人捐贈的匯款或者現款以及非進口物資,金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不含1萬元)的,受贈人可以直接受理,但是應當在每年度將其統計后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捐贈人臨時捐贈的匯款或者現款以及非進口物資,受贈人可以先行接受,并應當在30日內補辦登記手續。
        受贈人應當及時將受贈情況報告其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受贈人在地方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捐贈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捐贈人捐贈意愿資料;
        (二)接受華僑捐贈申請表;
        (三)受贈人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按照國家捐贈法和國家政策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
        第十三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于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于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用。
        第十四條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立項手續。由受贈人按照與捐贈人簽訂的協議組織施工。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后,受贈人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并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做好項目的保養、維護和管理工作,發揮項目的效益。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項目確認證書。因城市建設、社會事業的規劃、布局等原因需要拆遷華僑捐贈的公益性建筑的, 應當事先告知捐贈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受贈人應當每年度對受贈財產的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并向自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和捐贈人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由有關部門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對捐贈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受贈人應當采納。
        第三章 鼓勵及表彰
        第十七條 捐贈人向本省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于公益事業的進口物資,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八條 華僑在四川投資的企業,捐贈其合法利潤或者其生產的產品用于公益事業,依照國家稅法減免相關稅收。
        第十九條 捐贈人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手續并優先安排供水、供電,通訊等配套設施。
        第二十條 捐贈人對于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捐贈公益事業工程項目金額較大的,捐贈人要求在捐贈工程項目內部場所為其本人或者親屬塑像紀念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對捐贈人給予鼓勵和表彰;對貢獻突出者,當地政府可以授予榮譽稱號。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事先征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在華僑捐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給予鼓勵和表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受贈人強行勸募、攤派的,責令退還,并給予警告;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的,責令停止,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受贈人接受捐贈后不在限期內辦理登記手續的,處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受贈人不按規定自查,不按規定期限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 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捐贈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五條 挪用、侵占、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款物,并處以款物5%至10%的罰款;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款物,應當按照原捐贈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華僑捐贈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及其社會團體、投資企業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為發展公益事業的捐贈,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辦公室法案室《僑務法律法規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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